国家的税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是在很多时候,都会出现税款未及时缴的问题,那么税款滞纳金怎么算?大家一定要了解一下啦。
税款滞纳金的概念是什么
税款滞纳金是交税人亦或扣缴职责人,不及时实施交税职责而出现的连带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处理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令地位。国家对滞交税款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征收滞纳金,意图是为了保证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及时实施交纳亦或解交税款的职责。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交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要求,“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缴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处理的要求交还。”
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必要掌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令要求,方可更好的法令,更好的为交税人工作。
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品种。交税人未依照要求期限缴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要求期限解交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规划仅指税款,未按要求期限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造费、残疾人保证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如期预交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践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求预缴,怎样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要求,税法没有清晰要求,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如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对企业所得税作了详细要求,依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交税人未按要求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期限缴交税款外,一同按要求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分的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法令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交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拟定解释性文件,并且这个要求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三、滞纳金加收率的断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文件要求,曾经出现的滞交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要求按日加收2个千分点的滞纳金,往后出现的滞交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要求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而,我们在核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依据各期滞交税款出现过程别离断定。各期的查补滞交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断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核算即可套用“滞纳金= (查补滞交税款乘以滞纳天数乘以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行。
看了小编关于税款滞纳金怎么算,大家对于税款滞纳金怎么算应该更加清楚了吧,希望大家都做个守法的公民。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fangchanchangshi/7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