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土地资源在不断的减少,很多的地区都在往高空发展自己的房地产事业,住楼是非常方便的,但是也是需要上缴一些物业费用的,物业费用在征收的时候,是很困难的,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也是很多,那么大家指导不交物业费会怎样,这样做是违法的吗?
有的业主认为自己根本就不需要物业服务,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了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业主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涉及建筑物区分权的整体性问题。建筑物区分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方面内容,而不是单个业主的绝对支配权。
建筑物区分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管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团体意思决议,而不能以单个区分权人的个体意思为准。正因为如此,在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必须由业主共同作出决议,并且该种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签订,即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还有的业主认为自己长年不在家居住,也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这种情况也要交纳物业费吗?
答案是肯定的。正如前面所说,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请求权的合同,这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只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它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是运动国防部在业主对空间权。业主需按合同交纳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而业主认为,他们不直接签订合同的财产,是否有可能不支付这笔钱?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按照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不支持业主的抗辩,理由是他们不是合同当事人。
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不管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都不是业主逐个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前者是建设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后者是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但这两种合同在性质上与业主本人签订无异。
其实也不是。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对那些已经交费的业主来讲是不公平的,更有可能造成物业公司在无法收回运营成本的情况下,降低现有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
看到上面的文章我们知道不交物业费会是违法的行为,如果不交物业费你的房屋是没有人帮你维护的,这个不是维权的问题,而是损害大家利益的事情,大家既然能够住的起房子,就要交物业费的,因为物业人员也是需要养家的哦!都互相体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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