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认购书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相关的预约合同,仅仅是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将来订立的确定性的合同,达成的书面上的允诺或者是协议。可是,还有很多购房者都会将这一认购书认定为是买卖的合同。那么,商品房的认购书到底是不是买卖的合同呢?接下来就跟着小编来看一看房屋认购合同的相关政策的内容。
房屋认购合同相关政策有哪些
商品房的认购书一般就是预约合同,同时,房屋的买卖合同也是属于本约合同,它们是不一样的,同时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具体的表现有这些,第一点就是订约的时间是不同的。预约一般是属前期的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相关的民事责任也是属缔约的过失责任的范畴。但是,本约一般是在相关的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才签订的,双方都应该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合同上的义务。第二点,要物的约束也是不同的。预约合同也是诺成的合同,一般也是不受要物约束的。同时,还需要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在合同的成立中的决定的作用。同时,本约一般也是受到要物约束的,交付也是合同的履行的重要的内容。第三点,本约也是不同的。签订的预约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要订立本约,由于相关的本约所定的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也是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的。
签订房屋认购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按照相关的规定,签订房屋的认购合同时,还需要注意相关的内容。第一,如果是过早签订认购书的话,事后反悔就是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在购房的过程中,很多的消费者也是会遇到这些情况的。等到相关的人员对房子产生好感时,销售人员就会劝你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然后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后来,如果说消费者发现这个楼盘不适合的话,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的约定,就是一种违约的行为,当初交的“定金”也是不予返还的。还有的开发商也会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相关的经销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这也是会欺骗购房者。如果说把“定金”写成“订金”,就可以逃避法律方面的处罚。如果说收了“订金”以后,却不履行相关的协议,认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但是真的打起官司的话,吃亏的还是消费者。“定金”一般就是指当事人凭借定金的形式担保的债务,如果说不被履行的时候,对一些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说收取定金方毁约的话,就应该要以当时实际收取的定金数额进行双倍返还。像“订金”的话,一般就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它一般是不起担保作用的,如果说收取了订金却不履行协议的话,支付方也是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款的。因此,购房者也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签订相关的认购书时,购房的“定金”也是有一定的陷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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