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房地产律师、粤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主攻:房地产大要案、小产权房争议解决,涉房家事等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给非本村村民,更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做非农建设,然实践中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大有存在,对此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在宅基地上所建建筑物被征收拆迁,“拆迁赔偿归受让人所有”的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对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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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6月陈某与范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以58.8万元购买范某宅基地,约定:永久转让,如发生政府拆迁行为,一切补偿收益均归陈某。
陈某付清转让款并在宅基地上建物业,其后被征收拆迁,双方就合同效力、损失赔偿纠纷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建房居住而占有的土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基于其村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实际涉及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利息、赔偿建房装修损失的问题。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但因涉案宅基地及上盖建筑均已被征收拆迁,故本案不涉及返还的问题。
实际上,双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转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上述协议中关于“如发生政府拆迁行为,甲方承诺该地的一切补偿受益人为乙方”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意味着双方签订协议时已预见涉案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可能,故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处分进行了明确。
现原告陈某已实际领取了上述拆迁补偿款2490016.4元,符合双方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处分的约定,故原告陈某主张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赔偿建房装修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7月20日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范某所签《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更新”无涉“违法建筑”处理,法院不应拒绝裁判!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违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既已认定案涉《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又按该协议条款处理本案,显然前后矛盾”为由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因约定宅基地转让行为而无效,并不影响其中关于拆迁补偿利益处分的约定,且涉案宅基地及上盖建筑均已被征收拆迁,双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转为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原审法院依照相关约定处理涉案拆迁补偿利益分配并无不妥。
2021年12月8日(2021)粤01民终28215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短短百十字,确认了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与征收赔偿归属约定之间的关系,即:宅基地合同无效,征收赔偿约定有效!
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拆补权益归谁?
荣说:深圳小产权房买卖遇拆迁亦当如此。
广州中院的观点笔者完全认同,该案例对全省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深圳市自2004年“双统”过后已成为全国首个没有集体土地的城市,就未经合法报批建设的深圳小产权房合作建房、买卖合同无效,遇旧改征收拆迁的赔偿归属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笔者曾以案说法,于2021年11月5日发文《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资方可否要求按约定分配“拆补权益”?》予以探讨,观点与本案相同,合同无效,条款有效,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建议增加防火墙条款作出独立于合同效力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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