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昌乐小产权房 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丁汉忠房屋被拆除。受访者供图

山东农民丁汉忠与拆迁施工人员起冲突后,持镰刀头砍伤两人致死;法院认定施工人员负有一定责任

案发至今,经历重审、改判后,山东农民丁汉忠抗拆致两死案二审判决落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潍坊市中院一审判决,对丁汉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2013年9月25日,山东昌乐县农民丁汉忠,面对数名试图拆除他和母亲名下房屋的拆迁施工人员,持镰刀挥砍,导致两名拆迁人员死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施工人员未经商定拆除房屋,并对丁汉忠及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山东省高院据此裁决,鉴于施工人员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丁汉忠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

事发

拆迁起纠纷两施工人员被砍死

丁汉忠是一名农民,出生于1951年,家住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丁汉忠家的小院,位于村西南角,共有6间屋子。

2013年初,丁汉忠家的房屋,被划入昌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区域。此后,丁家山村居民陆续拆迁腾退,但丁汉忠一家却始终没有离开。丁汉忠的女儿丁玉娥说,从1998年起,丁汉忠一家便住在这里。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开始后,丁家山村成立土地复垦领导小组,由丁炳礼任组长。此后,工程人员黄兆恩承包了丁家山村土地复垦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为拆除房屋、清运工程垃圾、平整土地。村里绝大部分房屋都进行了拆除,但丁汉忠不同意拆除房屋。

丁玉娥说,之所以成为“钉子户”,是因为对拆迁补偿价格不满意,“6间房一共给5.9万元,价格太低了”。

2013年9月25日,复垦领导小组长丁炳礼,联系黄兆恩拆除丁汉忠家的房屋,黄兆恩通知了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现场施工。当日15时许,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进行阻拦并报警,期间,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

昌乐县警方事后查明,双方争执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丁超进入拆房现场,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回到院内,与黄中太再次发生争执,随后持镰刀猛砍黄中太的头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镰刀把断裂,丁汉忠又持镰刀头砍击黄中太的头、面部。

此后,施工人员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的头部,丁汉忠又持另一把镰刀上前追砍施工人员,最终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

黄国厚于当日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法医鉴定显示,黄国厚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中太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丁汉忠被警方控制。

2014年1月16日,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丁汉忠提起公诉。

审理

死刑判决被撤销争议房屋归属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庭审中,丁汉忠的辩护人提出,丁汉忠在住宅及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从而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害人属违规强制拆迁,存在明显过错;丁汉忠多次自行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

潍坊中院并未采纳上述辩护意见,不过法院一审认定,施工人员未经商定拆除房屋,并对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2014年7月28日,潍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并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各2.1万余元。

丁汉忠不服一审判决,2014年8月,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辩护律师袭祥栋介绍,2016年4月11日,山东高院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17年1月17日上午,丁汉忠案在潍坊市昌乐县法院重审。

袭祥栋介绍,丁汉忠在上诉状中称,他在拆迁过程中被打,其“出于本能”随手摸起一把镰刀,不断挥舞以自卫。

重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案发现场具体情况产生分歧。检方认定,2010年冬,丁汉忠之父丁兆荣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三间房屋留给妻子李美香及第四子丁汉丰。因与丁汉忠的房屋相邻,李美香有多年未居住,丁汉忠“占用、改造、修缮”上述房屋,将其与自己的房屋并为一处院落,只留有一处院门。

对此,丁汉忠辩称,对于遗嘱并不知情,父亲生前曾口头承诺三间房屋归他所有,自己才花费三万余元对房屋进行维修。

2017年8月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法院对丁汉忠限制减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下达后,丁汉忠提出上诉。

终审

维持死缓判决施工人员亦有责

昨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山东省高院经过书面审理,委托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汉忠故意杀人一案代为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汉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丁汉忠先后持两把镰刀多次砍击拆除其母亲房屋的施工人员,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山东高院称,鉴于施工人员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丁汉忠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由于丁汉忠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依法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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