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屋主不同意征收,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将该屋主的房屋所有权给撤销了,这严重影响到屋主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征收方能否注销、收回被征收人的产权证
“注销”房屋登记事实上只适用于房屋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丧失,是权利人依申请进行的一个登记程序。即使相关行政机关需要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也应当依据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对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的材料提供进行了明确,而并未规定对登记完成后如何进行错误纠正。因此根据行政法“法无规定即禁止”的规定,当地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无权作出注销原告房地产登记的行为。
产权证被“注销”该怎么办
第一,您可以选择举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我们根据该条可以得到两个信息:一是对群众的匿名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是行政监察的对象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第二,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是有两条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拆迁的重视及对被拆迁人的尊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泰律师提醒
遇到上述情况不要慌,冷静应对,如果自己无法快速反应也要及时地让律师尽早介入,借助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技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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