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随后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至此,拖了四年多的经济债务纠纷到此得到了顺利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2016年淮滨县赵集镇学礼村的简某甲将自建小产权住房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简某乙,房屋交付后简某乙先期支付给简某甲15万元,双方约定待正式入住后简某乙将剩余房款10万元还清。由于后期简某乙资金不足,难以支付剩余的尾款10万元,加上房屋因建筑质量存在瑕疵,于是便没有偿还尾款,这个钱一拖便是四年。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该县人民调解员在梳理当前各项工作重点时,发现了此案件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他们经过详细了解发现,该案件虽然表面上是一般经济纠纷,但背后涉及很多房地产出让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调解能够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顺利开展,调解员经过一番仔细调查了解,查阅大量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的规定,最终认为该转让行为符合规定。于是,把调解的重点放在尾款的协商中。
由于案件发生在2016年,考虑时间周期较长及转让方简某甲的损失,调解员决定先重点与简某乙进行沟通。简某乙表示转让房屋时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按照先前约定金额。于是调解员咨询专业人员,按市场价一万余元足够实现彻底修补,但是简某乙对此不认同。通过进一步沟通,了解到简某乙的工作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收入锐减,偿还能力有限。于是,调解员又找到了简某甲,向他说明了基本情况。经过与双方多次的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简某甲与简某乙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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