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就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发布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要求和思路。
很多人可能会想,这份新规是不是意味所有的包括农村在内的无证房屋、小产权房等违建房屋,只要补办确权手续,都能转为合法建筑呢?我们来看《通知》中是如何规定的...
《通知》中规定,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可部分先行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从以上的内容中来看,新规针对的只是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包括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小产权房、农村无证房屋还有机会打个翻身仗吗?
虽然自然资源部此次发布的《通知》仅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不管农村存量无证房屋,但其实,自然资源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就涉及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该《通知》中规定,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另外,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还规定,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从此条规定中看到,小产权房是不得办理登记的,也就是说无法合法化。
而且不光如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此前就出台《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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