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一小区出现“车位只售不租”
“人防车位不让业主租用”等问题,
引起该小区业主不满。
事件详情:
前段时间,位于端州区睦岗街道的一小区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收回了车库车位,不再出租给业主,人防车位也不让业主租用,实行要么买断车位,要么按临停收费的方式让业主停放车辆,引发了业主强烈反响。部分业主强烈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恢复之前可租车位的做法。
据了解,该小区此前车位月租最低180元/月,购房合同有标注。而实行临时停车方式收费后,这项月支出超过400元。有业主认为,开发商是自毁信誉,变相逼迫业主购买车位。
小区车位可以“只卖不租”吗?
人防车位的利用由开发商说了算?
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停车权”?
近日,带着这些问题,
记者采访了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
常务副主任、律师黄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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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车位只卖不租”,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停车权益?
答
主要看开发商是否做到了优先满足业主停车要求这个核心要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车库内有人防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而不是以“临时停放”来变相提高价钱。
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临停”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或变相提高停车价格,实际上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月租等方式合理使用车位的权利。
产权车位虽然应归产权人所有,但由于小区车位的特殊性,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虽然《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小区车位不能只卖不租,但部分地区出台的物业管理规定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问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出“要么买车位”“要么按临停收费”,业主如何维权?
答
车位并不便宜,一个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对大部分刚买了房子的家庭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业主选择租赁车位,按月或按年交租,就会大大减轻了经济压力。
业主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当地住建、房管等政府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秉承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调处理纠纷,恢复合同约定或此前的价钱,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仍然解决不了,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该小区的购房合同为例。其车位分两种,一种是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代管代收费,扣除物业服务费后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归入专项维修基金。另一种是业主购置,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对于第一种情形,开发商无权擅自决定“只售不租”。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物业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问
开发商是否有权售卖或不出租人防车位?
答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部分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非战时用于停车,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自然不能出售获利。
为了利益需求,有的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有多起判例均已确认,此类车位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需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开发商可以转让的其实是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对于消费者在买楼时如何避开这些“坑”,
黄华文建议,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
一定要先阅读清楚条款,
问清楚开发商并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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