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共用水电费时,不得提前预收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分摊共用水、电费用时,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不得提前预收。
地下停车场,共用水电费不得另行计算分摊
房产建设企业所有未售房产的产权面积,与购买业主同时同等承担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电梯电费、正常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等用水、用电,不得再另行计算分摊。地下停车库(场)的共用水、电费用,包含在停车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分摊。
四种情况下,分摊办法可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在四种情况下,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除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外,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含业主代表大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所称均含)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即:服务范围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时收取0.04元;1001至3000户的每千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时收取0.02元。转供电已移交给供电营业机构的,不得收取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区域内(单幢楼或小区内)所有物业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物业使用人不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业主专有部分占供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转供供暖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中也不包含该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共用水、电换算为金额,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这两项为减化核算和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每月收取固定金额(单位为:元/月·平方米),但应有至少6个月的基本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公告全体业主。此后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共用水、电计量情况。
无法单独计量的小区,也有具体分摊方式
对于确因条件限制,供水、照明设施无法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而进行单独计量的小区,《办法》也有规定了明确的分摊计算方式。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设施,能源费用(即电费)按每吨水0.10元标准分摊电费;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用电费用,合并在一起,按建筑面积0.04元/月·平方米标准分摊。
三种情况,共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办法》明确,在三种情况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自用水、电费用;
◆住宅小区宣传、公示、广告等水、电费用;
◆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分摊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
为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确保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减轻公摊负担,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小区节约用水、用电方案,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在小区内广泛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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