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感情破裂
婚内购买的小产权房
应该怎么分?
近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2002年
谢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
2011年起
谢某带着两个小孩在赣州生活、工作,李某则在外务工。
2017年
谢某在赣州购买小产权房一套,并支付130000元。
约2016年起
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近日
谢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只对小产权房的归属和使用问题有产生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还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争议的小产权房,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故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予处理。
关于房屋由谁使用的问题,谢某从2011年起就在赣州工作生活,女儿随其一起生活,且房屋购买由其经办,本案诉讼之前亦实际由其使用,而李某婚后在外务工,相较而言,对于谢某更具实质性的居住需求,由谢某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谢某支付李某相应补偿。
由于谢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30000元支付房款,故谢某应支付李某补偿65000元。
所以,由此案可知
离婚时若涉及小产权房权利分割
以请求分割使用权为宜
通过对使用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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