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小产权房律师?判决书披露其作案详情及动机

1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号发布,当天上午,该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罪一案。

法院判决,曾春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1月11日上午,受害方康家代理律师侯士朝告诉澎湃新闻,曾春亮在庭上带着口罩、穿着防护服,看不清其表情。法庭宣判后,曾春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遇害老人的小女儿称,曾春亮被判死刑在意料之中,他对康家及另一受害家庭造成的伤害,“一辈子都没办法磨灭”。

该案判决书披露了亡命之徒曾春亮作案的详情,以及他的动机。

判决书披露曾春亮作案过程

据宜春中院判决书,法院认定,2020年5月1日,曾春亮从浙江省金华监狱刑满释放返回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因无生活来源遂起盗窃之念。7月21日晚,曾春亮携带螺丝刀、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骑一辆电动车随机来到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组被害人熊某美家,窃财未果后就地睡着。

法院查明,次日6时30分许,被害人熊某美进房时发现曾春亮,曾春亮醒后持螺丝刀将熊某美按倒在地,用手捂住其嘴威胁不许喊叫,熊某美之子康某帅闻声赶到、上前制止,曾春亮持螺丝刀将康某帅、熊某美划伤身体多处后转身逃离现场,随后康某帅报警。曾春亮听说乐安县警方四处找他,心生恐惧,认为自己与康某帅一家之前并不相识,仅因此事就报警,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害康某帅之念。

曾春亮供述称,2020年8月7日深夜,他骑着一辆偷来的红色男士摩托车来到“那个老太婆(熊某美)家附近”,偷偷溜进厨房。他随身携带了一个黑色的布料小包,里面装了一身衣服和—把刀。“准备衣服是为了怕杀人之后溅一身血,可以随时更换,准备刀是为了杀他儿子。”曾春亮称,刀有30公分长,“从菜市场地摊处买来的”。

曾春亮称,当天晚上,他在厨房等待过程中“抽了很多烟”,因为太热,他从小包里拿出一条毛巾擦汗,并一直挂在了脖子上。8月8日早晨,熊某美进入厨房,他用榔头猛击熊某美后脑勺,随后用刀乱捅,直至“没了动静”。

对于榔头的来源,曾春亮称,是在厨房里拿到的,“是木把手,开了裂缝”,他怕用力时刺到自己手,或“抓不稳”,还脱下一只黑袜子戴在自己右手上。

根据曾春亮的供述,袭击熊某美后,他进入二楼卧室,见床上躺了一老一小两人,系熊某美丈夫康某国及其外孙巫某远,他用榔头先后锤打两人,致使两人“没有动静了”。之后,他到另一卧室搜出来数块手表。他下楼后见熊某美已“没有任何反应”,又想起二楼及后门位置有摄像头,“怕杀人的事情被全部拍下”,便返身回去将摄像头用锤子敲下带走,最后从院子正大门离开。

作案后,曾春亮骑摩托车离开。据其供述,在一条小溪边扔掉了摄像头,将溅了血迹的衣服、裤子、鞋子全部扔掉,“换上了干净衣服”。与曾春亮熟识的一名证人称,8月8日中午,曾春亮见到了他,并掏出数块手表、几沓纸币和银质首饰交给他保管。“我怀疑这些物品来路不正,用红色塑料袋装了起来。”该证人称,不久,其得知曾春亮犯案,还曾劝其自首。

曾春亮此次行凶,致熊某美、康某国死亡,巫某远重伤,至今尚未康复。根据曾春亮的供述,在康家行凶后,他为躲避警方搜捕,在一个无人居住的村庄躲藏了数天。其间,他认为自己无处藏身的现状系乐山县山砀镇厚坊村驻村扶贫书记郝某某没有满足他开采石场以及住房等要求所致,起了杀心。

郝某某证明,曾春亮出狱后找过他,说“打工挣钱太少,抽烟都抽不起,想开采石场”。他告诉曾春亮,村里没有这个权限,赚钱要慢慢来。村里干部也曾介绍曾春亮去工业园区务工,但他嫌工资太低。

曾春亮供述,8月13日,其从山上下来翻围墙进入厚坊村村委会,“在厨房吃了三包榨菜”,潜入一间休息室,还在房内换了鞋和内裤。早上,听到有人进入房间,便“躲在房门正后方,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对方脖子,随后逃离。

此次遇害的男子系驻村扶贫干部桂某平。至此,曾春亮已致三死一伤。8月16日,曾春亮欲在界溪村进口冲卡,被民警追至航桥卡点抓获。

曾春亮“认罪服判”,受害方撤回民事诉讼

2020年12月21日上午,宜春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春亮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2021年1月11日,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春亮故意杀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2351.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春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春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受害方代理律师侯士朝称,曾春亮全程带着口罩,穿着防护服,“看不清表情”,但其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会上诉。

“曾春亮被判死刑对我们而言是意料之中的,他对我们家还有另外的受害家属造成的伤害,一辈子都没办法磨灭。”2021年1月11日上午,两名受害老人的小女儿康莹(化名)告诉澎湃新闻,11日上午,其本应到丰城市看守所审判庭听法院宣判,但“太痛苦了,不想再面对凶手”,因此自己没去现场,由其哥哥、嫂子作为家属代表前往。

去年11月12日,康家亲属及代理律师曾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诉请法院判处曾春亮死刑,索赔430余万元。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1日发布的文章称,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开庭审理之后,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另行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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