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补地价标准,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补偿方式,利益统筹项目补偿包括资金和流通地两部分,分两种方式资金部分直接补,补偿按照下列方式合算,比如建筑物按重置价格,已征未补未完善的手续用地,或者说未完善征转的补偿手续的用地,不属于土地规划土地相关工作的核算。青苗附着物按照土地整备的相关标准进行核算,直接补偿,费外的其他费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执行。

根据本办法核算,原则上以居住为主导功能,所以这里的补偿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再给你安置一块,另一个就是给补偿。这两个是同时进行的。具体核算的标准,虽然列出了很多标准,但是这里的补偿应当依法进行。有法律依据的,还是要按照法律依据。比如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面列举了都是按照市场价。土地管理法第58条提到土地收回也是要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一定还是要依法进行。

第七条是留用土地规划面积,留用土地规划容积,由权益容积,配套容积和和共享容积构成。权益容积是对项目范围内不动产权益补偿的内容。权益容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权益容积等地土地权益修正系数加上建设权益修正系数括号乘以土地面积,乘以密度容积率,乘以留用地修正系数。土地权益修正系数,建筑修正系数,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有参考的表格。为什么有这么复杂的方式呢?其实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也是想尽一切办法能够让老百姓不亏钱,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这些原则都是法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包括《民法典》,它上面所针对的主要原则都是使你原来生活水平不降低。

权益容积=(土地权益修正系数+建筑权益修正系数)×土地面积×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留用土地功能修正系数

权益容积原则上以居住为主。为主导功能,其中共有产权住房不低于权益容积居住率的20%,确需安排工业功能的工业部分原则上不超过30%。因规划管控等原因,新区等可以以商业服务业为主。大家要注意,虽然说对安置的土地,安置的房屋,规划上面是以居住为主导,但是工业还是可以有一定比例的。不超过30%,可以有。

第九条,配套容积。配套容积为留用土地中依据法定规划,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等要求实施,附件是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等。其他的事另行规定。

第十条,共享容积是指留用地土地,落实权益容积和配套容积的基础上,经规划研究可增加的容积,共享容积原则上不超过权益容积的20%。优先安排居住。共享容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来确定。共享容积中60%建成后无偿移交给行政机关用于土地整备安置用房,租赁用房,保障性安居用房等等。其余40%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商品用房。

共享容积全部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11条留用地土地容积率,结合深圳市的规划标准与准则法定图,以及相关的规划,符合规划的要求的前提下,留用地的尽量秉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准则密度以及容积率。留用地中规划住宅面积要符合深圳市居住容积率上限的相关规定。

第12条留用地的面积,依据留用土地规划容积及容积率确定。除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全部移交行政机关。

第13条,留用土地安排。留用土地优先用于本项目的内的安排,本项目范围内的安排,留用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核算权益融资。

第14条,留用土地使用年期,产权条件及地价。留用土地使用年期按照深圳市土地用途最高年限相关规定,产权条件为允许分割转让,相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留用土地应当按照现行的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缴纳地价,其中权益容积部分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按照0.02取值。归属于不动产权益人共享容积部分的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按照0.2%取值,产权归行政机关的部分,其地价由行政机关缴纳。

第15条,本办法实行前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审批通过,但留用土地尚未落实的,以及原特区外的村办学校,依据关于原特区以外村办学校留用问题的意见处理,但利用土地指标尚未落实的,利用土地指标可以新开展的利益统筹项目统筹处理,按照本款落实利用土地指标中合法用地部分,利益共享部分100%分别核算后,根据两地现行的住宅指标折算,并按照容积率3.2,商品住宅统筹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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