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安4月24日电(吴德锋)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下午,陕西省检察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聚力支持全面创新”主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陕西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年度报告(2022)》和8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上,陕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鹏敏通报了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彤主持发布会,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李向锋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吴德锋摄
据了解,2022年陕西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71件127人,审查起诉案件76件159人。积极稳妥探索涉知识产权、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公益诉讼,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3件,同比增长109%。强化诉源治理,制发涉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建议24份,被建议单位全部采纳。一体推进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地理标志保护检察监督等专项监督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综合保护质效。
2022年,陕西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陕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检察院紧紧围绕秦创原建设,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全省首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出台《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意见》,建设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数字平台,推动构建覆盖全省的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全力优化提升秦创原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依法严惩侵犯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商标权、植物新品种等犯罪,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据陕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鹏敏介绍,2022年,陕西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知识产权检察支撑。陕西省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省级知识产权检察部,11个市级院、94个县(区)院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检察办案组,办理各类型涉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全力打造“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技术调查官+司法文员”模式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聘请专家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调查官33名。
本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8件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领域,案由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保护,监督方式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和指导意义。
附8件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陈某成、黄某珠等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犯罪、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典型案例,也是陕西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著作权的刑事案件。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网络化、跨区划、产业化特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对上下游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李某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是一起“以旧翻新”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类型案件。涉案侵权设备系利用回收旧零部件重新拼装、翻新的产品,检察机关通过重点审查翻新手段、翻新产品与原装正品核心部件结构功能差异、销售主观上是否明知等事实,从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精准性。办案中,检察机关强化行刑衔接,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提升了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
第三个案例:刘某奇、邹某新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是检察机关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被侵权的公司是一家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假货蔓延会使刚建立的品牌毁于一旦,企业生存陷入危机。检察机关以本案办理为起点,持续、动态关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发展,在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络点,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建设,通过深挖上下游犯罪,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案件11件21人,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个案例:陕西S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撤案监督案。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加强中药保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坚持假药、劣药认定的实质性标准,综合考虑中药材的疗效、生产地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平等保护理念融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保护,既能让消费者获得源自特定地域的风土产品,又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022年,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地理标志保护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下面3件案例就是我们从本次专项监督活动中挑选出来的地理标志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第五个案例:“永寿槐花蜜”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本地没有蜂蜜生产企业获准使用“永寿槐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但市面上却存在包装上印有该专用标志的蜂蜜产品,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推广使用不充分,出现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等问题,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机制。同时积极构建“检察+行政+企业”模式,形成地理标志保护合力。
第六个案例:“孟家原桃”地理标志和“孟姜红”注册商标检察保护案。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对“孟家原桃”品牌宣传、地理标志推广工作不到位,质量控制追溯体系未建立,对地理标志使用人疏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同时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假冒产品行为。检察机关遂向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主管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全部采纳并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保护该农产品地理标志,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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