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以及天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天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木材公司周边棚户区改造地块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依法征收。为使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河北路以东、白塔河大埂以南、北护城河以北,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被征收房屋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建房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为依据,如证件记载与实际不符的,根据《天长市房屋征收认证暂行办法》认证确定。
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四、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件或合法建房证件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两次搬迁费。
(三)产权调换原则、安置地点、选房原则、结算方式
1、产权调换原则
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的原则。
2、安置地点
木材公司安置小区和东市区安置一区。
3、选房原则
(1)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100㎡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原则上相近面积安置。
(2)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0㎡或100㎡以上的,安置房面积必须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剩余面积超过40㎡的(含增购面积),可在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剩余面积不足40㎡的(含增购面积)不再进行选房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含增购面积)。
(3)依据“先搬先选”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拆除的,先选择安置房号。同时搬迁选择同一安置小区、同一户型的被征收户,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户根据选房的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
(4)选房安置规则:根据安置房楼层的不同,实行高中低层搭配安置。一户一房的灵活选;一户二房的中间一套,高低层中选一套;一户三房的的中间层一套,高层和低层各一套;一户四房的,中间层两套,高层和低层各一套。
4、结算方式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格据实结算,互找差价。
五、个人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个人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原则,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格据实结算,互找差价。
六、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地块中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的,按照《2019年天长市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七、居住公房的处理
单位职工居住单位公房,且居住人符合房改政策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房改,房改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同步进行。
八、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补助费标准
(一)临时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过渡期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2019年市政府公布的文件标准执行。
九、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签约奖励;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或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将不再享受所有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征收个人住宅签约拆除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早搬、快搬,征收人给予提前签约拆除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且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后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且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3)奖金自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时兑现。未提前签约或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时间交房拆除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个人住宅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和优惠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15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安置房优惠价奖励
安置房优惠价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优惠价奖励,安置房优惠价比市场评估价低700元/㎡。
增购面积和价格奖励
(1)安置时,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无论选择多层或高层),每户最多享受30㎡增购面积。
(2)享受增购政策后,住房建筑面积仍然达不到60㎡的,允许其安置一套60㎡的住房,差额部分按增购价格购买。
(3)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增购面积,增购面积价格比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低700元/㎡。
(4)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认证面积,不给予增购面积,多余面积享受货币化奖励。
(三)征收个人合法经营性用房的奖励
征收个人合法经营性用房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1500元/㎡。
征收个人合法经营性用房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认证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安置优惠价奖励,安置优惠价比市场评估价低700元/㎡。
(四)剩余土地奖励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或个人经营性用房时,如被征收户房屋建筑容积率低于房屋评估容积率时,剩余土地另给予1200元/㎡奖励。
剩余土地面积计算公式为:剩余土地面积=该户给予认证的土地总面积-被征收户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评估容积率。
(房屋评估容积率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被征收房屋时参照商业开发小区规划建设所选取的参数。)
十、个人住宅实际用于非住宅的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来确定补偿标准。对于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沿路实际已经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具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并且自领证后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的),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一层一进的住宅房认证面积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沿主要干道补助1800元/㎡,沿次要干道补助1500元/㎡,沿小街巷道补助1200元/㎡)。
1、对实际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性质)的,结合区位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实际用于生产、加工、仓储等用途的,结合区位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十一、对无证房屋的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付拆除的,给予200-400元/㎡的助拆费用。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以及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和补助。
十二、签约期限及其他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时间为准。
(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不主动交付拆除的,由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不给付助拆费用。
十三、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奖励和优惠政策。
十四、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天长市住建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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