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丈夫佘某是1997年结婚的。1999年,佘某父亲的单位要进行房改,为享受优惠政策,我们夫妻二人经佘父同意,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佘父名义参与房改,房改后的房屋登记在佘父一人名下。2017年2月,我发现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佘某父亲名下的房产。佘某认为房子是登记在其父名下,房子就是其父亲的,我无权要求分割。那么,我想咨询一下,对于那套登记在佘某父亲名下的房改房屋,该如何分割?
律师答疑
在我国,房改房作为较为特殊的不动产,其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的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况且,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推定。同时,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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