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可否执行,【执行篇】警醒!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被执行人名下若存在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

现在小编将详细情况分析如下:

【律师分析】

法院通常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但“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律解释是完全不同的,只要不是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都可以被执行。实践过程中,法院对城镇房屋一律可以执行,仅对租赁房、农村宅基地房、小产权房不予执行。

一、“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区别

1、房屋的基本状况。房屋的面积大小、房间数量等是否超出了当地廉租房的居住标准。

2、房屋的使用情况。家庭是否自住,或房屋长期是否出租或者空置。

3、被执行人的能力及其家庭情况。被执行人是否有劳动能力及固定收入来源、有无需要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拥有住房。

二、名下有唯一住房仍然可以被执行情形

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一位老人,虽然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但被执行人的儿子名下有许多房,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

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原本名下就有房产,为了逃避债务,通过房屋买卖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假象。

3、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4、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5、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法院判决是归还房屋,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一般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6、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三、唯一住房执行程序

(一)完善执行前评估

1、要严格认定“唯一住房”。

2、确定“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标准。实践中,很多时候是以唯一住房是否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作为判断是否超过生活必需的标准。在计算面积时应以实际居住且被执行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家属人数为基数。

(二)落实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安置

1、关于在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关租金,参照标准是当地廉租房的标准。

本文地址:http://www.xcqxcq.com/dcnews/119309.html

相关推荐

联系电话
微信咨询
手机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