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一男子起诉自己的亲姐姐,让自己的亲姐姐搬离自己的房屋。但是姐姐称,该房屋是由母亲购买,在购买时自己还出资了16万用于房屋首付,之后母亲私下将房屋产权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了弟弟。对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房屋为苗章单独所有,苗晶主张的其他问题与本案无关联,苗晶限期搬离案涉房屋。法院如此判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替姐姐感到寒心。
其实法院作出该判决,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点:
首先,由于之前房屋在母亲名下,房屋通过房产交易的方式,已经过户到了弟弟名下。因此,目前该房屋为弟弟独有,姐姐长期居住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
其次,姐姐主张的借母亲名买房,需要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姐姐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借名买房,自己出资的16万是用于购买这套房产。那么姐姐需要提供的借名买房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借名买房的协议、实际出资购房的证据、实际占有房屋、房屋产权证、缴纳相关税费等凭证的原件等。上述证据在借名买房中非常重要,举证时缺一不可。
可能会有网友提问了,即使主张借名买房不成立。但是姐姐也出资了16万,姐姐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之一吗?母亲悄悄把房屋过户不是应该姐姐同意才算是有效的吗?
报道中,确实说姐姐出资了16万用于购买房屋,但是从报道中并没有详细说明,姐姐在出资时与母亲之间是如何约定的。若姐姐的这16万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给母亲的,那么母亲是可以自由支配这16万的。如果母亲将这16万用于买房付首付,那么姐姐也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后续母亲将房屋过户给弟弟,也就不需要姐姐同意。
事已至此,还有一部分网友比较关心姐姐的16万应该怎么处理,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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