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而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其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修正案草案明确指出土地规划和用途属性必须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因此仅对非住宅类经营性土地有影响,对住宅类经营性土地不产生冲击。
原有规划为住宅用途的土地不允许直接出让,这意味着对农村宅基地用地管控依然严厉,小产权住房政策也不会因此放松。
在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和招商引资用地。
草案一旦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将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总的来看,此次政策修改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放松,对后续增加建设用地、减少审批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集体经营性土地需要进行土地“国有化”操作才能被出让。而目前此类约束有望减少,将会使相关土地后续交易活跃度增加。
此次政策是为后续租赁市场的改革提供更为充足的用地。当前租赁市场用地面临供应压力,而上述经营性用地的不断入市,有助于扩大租赁用地来源,形成更好的租赁市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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