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小产权房新闻,广州明确“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近期,广州明确予以否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的相关方案提出,广东将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其中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即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来源丨央视新闻、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百度百科、公开资料等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图文无关)

什么是小产权房?

据公开资料显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关于小产权房,自然资源部发话了!

自然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重申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通知强调,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自然资源部表示,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就全国而言,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为确保2020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广州明确“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方案》要点如下:

1、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以“总登记”方式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3、面积超“一户一宅”的,超过部分不予登记

根据存量宅基地的确权登记规定,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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