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 继承 深圳,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入学”

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入学”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宾红霞)住房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商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基本保障。共有产权住房,即强调住房的保障属性,弱化投资价值。1月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我省先行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迈出重要一步。

2018年6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纳入先行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试点城市。

此次《办法》首先明确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义: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稳定就业等规定条件的广州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通过约定限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

“核心内容是‘共有、同权’。以此缓解广州市无房家庭的住房压力,吸引紧缺人才,满足新市民住房的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广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具体包括教育、医疗、户政、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

以群众关心的子女入学问题为例,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视同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子女的幼儿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可以立户、入户。

此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贷款,如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符合规定的可以限定换购一次;可以继承;可以作为本社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享受养老家庭综合服务等。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加强自住功用、防止投资投机,《办法》以共有协议方式对共有产权住房使用、退出、继承、维修、监管进行约定。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承购人不能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不能转化为商品住房),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满足2年限售年限后承购人可退出,可以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申请,受让人应当具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代持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承购人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市民和非户籍人才‘夹心层’市民,尤其是新就业、青年‘刚需’群体。”广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政策旨在提供经济上可负担的产权式住房保障,加快构建公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所谓“夹心层”,是指收入、财产超过承租公租房限制条件,但又暂不具备购买商品住房经济负担能力的群体。“刚需”是指在穗就业、结婚生育等必要的基本自住需求。

■链接

广州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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