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宁波分中心特联合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及宁波市贸促会发布“2020年度宁波十大涉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性案例”。
案例涉及美国、比利时、德国等多个国家,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可以说涵盖了当前企业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问题。
究竟是哪十大涉外案例?有哪些值得警醒之处,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遭遇“337调查”,乐歌成功应诉
去年7月下旬,美国Versa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乐歌公司”)进行“337调查”。8月24日,美国立案。
得知这一信息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宁波分中心(简称宁波中心)立即伸予援手:组织专家帮助乐歌公司确定了积极应对“337调查”的决策方案。
乐歌公司于2020年9月相继与国内外两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团队签署委托协议,负责该案的初始答辩、非侵权分析、无效比等重要工作。
乐歌公司的应对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Versa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主动申请终止本次“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终裁,结束本案调查。
案例二:海外电商平台遇“山寨”巧用规则维权
张某是多款水晶玻璃摆件的著作权人,无意间发现Amazon平台在售产品与其设计完全相同。张某随即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宁波分中心申请应对指导。
在宁波分中心指导下,张某聘请专业团队整理集合了张某的水晶玻璃摆件作品登记证书与作品原图的拍摄时间,通过邮件直接与Amazon平台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交涉,Amazon平台最终采信初步证据,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基于张某的请求,侵权产品全部下架并且删除销售链接,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为权利人在海外电商平台维权开了好头。
案例三:产品描述竟暗藏侵权隐患
2020年10月10月28日,宁海两家企业收到阿里巴巴国际站发来的侵权邮件,告知因其各自产品网页描述中包含着特定词汇”SALPCHOP”,是美国某贸易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因此起诉他们侵权。随即,两家企业发现各自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的销售链接被删除、关联的PayPal账号也被冻结。
宁波分中心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组建海外应对指导专家团队确认两起案件的真实性。建议当事人聘请国内外专业律师团队及时与美方代理律师取得联系,避免未及时向法院答辩而直接导致缺席宣判。
当事人委托的国内专业律师团队与美国律师多轮激烈博弈,最终将美方权利人最初主张上万美元的赔偿金额协商至2000美元。
案例四:外贸接单须谨慎,忽视知识产权险酿大祸
2020年10月,中国贸促会宁波调解中心收到德国某公司上海办事处调解申请,称公司8月向宁波某户外用品公司采购了1000只折叠凳,总额约1万美金。后德国公司发现订单产品涉嫌落入美国某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德国销售此款产品侵权风险巨大,要求宁波公司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宁波调解中心给出的咨询意见为:涉案产品落入外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中方提出现有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并未早于外方专利的优先权日,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由于涉案产品侵权风险较大,最终宁波调解中心协调双方就全部存货处置问题达成最终和解方案。
案件五:对美出口频遭临时禁令知识产权红线不可触
2020年7月2日,美国某技术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申请临时禁止令,称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口到美国的望远镜涉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暂时限制其向美国出售、出口相关“望远镜”设备,并责令其提供销售“望远镜”产品有关的发票、提货单和通讯资料。
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当天批准原告的动议,并颁发了临时禁止令。
此后,宁波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美国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也组织了双方会晤和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美国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要求恢复销售的请求被拒绝。临时禁止令将持续到2020年7月15日举行听证会。(2)被告应依据律师的判断标准,向原告提供有关望远镜销售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可以不用提供。
案例六:傍名牌,小家电厂家切勿踩雷!
德国某知名电器公司是第G683480号“西门子”、G637074号“SIEMENS”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曾在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名称也随着其商品的销售,形成较高的知名度。
海南某电器公司于2008年09月16日注册使用带有“西门子”字号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并获得第7267866号“SIIXMZ”的商标使用授权,几番辗转授权,慈溪某电器公司获得以上商标使用权。
慈溪某电器公司将带有“西门子”字样的公司名称印制在其生产的洗衣机以及外包装,产品及说明书上,并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产品面板、产品说明书标注“西门子世纪”等字样,被德国公司起诉侵犯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南某电器公司注册使用含有与原告“西门子”字号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慈溪某电器公司将与西门子注册商标相同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遂判决慈溪某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七:涉外商标不要抄小心坐牢又赔钱
2014年,德国某机械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称宁波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及鲁某君、鲁某嫚、鲁某栋未经商标权人德国某机械公司许可生产假冒“STIHL”品牌的锯链产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人民币。
此案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刑事犯罪。
本起案件是全省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探索性地一并解决权利人的民事赔偿。
案例八:太像海外大牌商品装潢也是侵权
2018年7月,某知名奢侈品企业起诉宁波某文具礼品制造有限公司官网上所展示的商品笔,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及大班系列书写工具和星际行者系列书写工具的特有装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
经查,宁波某文具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了某知名奢侈品企业涉案产品商标专用权。星际行者系列书写工具的特有装潢特有元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装潢。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
案例九:“科罗娜”“卡罗娜”翻译不当惹官司
2018年6月28日,被告国内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批啤酒,该产品的报关材料中载明“卡罗娜啤酒CORONITA”商标及该啤酒的中文标签“卡罗娜啤酒”。
而国外权利人注册的商标实际为“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CoronitaExtra加图形”。
被告使用“卡罗娜”标识的行为,虽未割裂商品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但影响了原告及权利人商标使用策略,妨碍了原告对商标权的支配,应认定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平行进口的商品,在我国商品流通领域中占据了比较重要的份额。此案提醒贸易企业首先应注意平行进口商品的翻译一致性。其任意翻译权利人的商标或选择适用与权利人商业策略不一致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商标的支配权,构成侵权。
案件十:冒牌拼装毁己伤国
2017年3月21日,王某以某汽车品牌4S一级经销商的名义与宁波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以总价254万元向宁波某矿业有限公司销售10辆某汽车品牌库存自卸车。
随后王某以总价244万元采购假冒该汽车品牌的自卸车,交给宁波某矿业有限公司,导致假冒车辆出口至几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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