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因无购买经适房资格,宋先生决定借王先生之名购买北京市大兴区一套房屋,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房产证上落上了王先生的姓名。2010年,宋先生诉至法院称自己是房屋实际买受人,王先生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而王先生称,房产是他以按揭贷款购买并已取得产权证,产权人是自己。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他委托王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经鉴定协议上的签名并非王先生书写;宋先生还称自己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银行贷款,但又不能提供证据。2011年,宋先生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几年前,单先生为给父亲养老在北京买房,但由于单先生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遂借用外甥解女士的名字购买房屋。房屋购买后登记在外甥名下,后单先生又出资帮助外甥购买了他处房屋。去年,由于过户产生纠纷,单先生将外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购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最后,法院支持了单先生的主张。
点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出资人借名买房,通常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或牟取不正当优惠,如没有购房资格借他人名义买房,为规避“二套房贷利率上浮”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等。借名买房看似有利可图,实则蕴含巨大风险,和睦的亲属、朋友关系,最终因为利益而反目为仇。”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协议有两种认定情况,一种是买卖纯商品房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另一种是买卖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16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小司提醒:借名买房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即使是亲朋好友也尽量不要选用这种方式购房,否则可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具体风险有:
1、无书面协议。如果被借名人反悔,而实际买房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很困难。
2、被借名人(登记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借名人面临风险。
3、借名人被要求腾退房屋。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内,但由于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主义,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4、借名买房贷款,银行如果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人,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房屋的购买就可能出现问题。
5、从被借名人领取房产证后,到再过户之前的这段时间,如果被借名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6、被借名人中途发生意外,将导致继承的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买房人很难得到房屋,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7、被借名人不守诚信,偷偷将该房产出售,而购房人(第三人)因基于对该登记的信任,购买了该房屋,那么,真正出资的购房人就可能无法追回该房产。
8、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确认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情形。
借名买房的需要注意事项:
(1)清楚所购房屋性质;如:经济适用房、限购房屋等
(2)签署借名买房协议,事先约定好房屋所有权归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3)留存好支付购房款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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