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1.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学位,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城区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招生参照《夏津县城区幼儿园招生示意图》,具体招生细则由各公办幼儿园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其他已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在县教体局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
2.坚持“公开公正、属地管理”原则。各学区统筹协调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城区幼儿园由县教体局按照招生政策进行统筹安排。
二、入园条件
(一)入园年龄
本学年幼儿园小班招生对象为201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的儿童,中班和大班年龄依次前移一年。
所有幼儿园均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有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的亲子班;所有幼儿园均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公办幼儿园及已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调整招生计划或办学形式的,须经县教体局同意。
(二)户居条件
幼儿园按照划片招生要求,按以下条件顺序录取。
①城区户口。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拥有城区户籍,且在招生范围内有合法固定居住房产的,优先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幼儿园就读。适龄儿童户籍在城区但无固定居所的,提供户口簿,按其户籍所在地确定相对就近的幼儿园就读。
②购房人员。在城区购房并已入住的居民子女,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幼儿园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若无法提供房产证明,仅凭购房合同申报入学的,需同时提供入住佐证材料)等。
③经商人员。城区经营业主子女,其父母一方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三年(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取得)以上的,在其经商地相对就近的幼儿园就读。报名材料:户口簿、营业执照、近三个月水电费缴费凭证或其他能证明实际经营行为的佐证材料。
以上提及的房产、不动产所有人要求是学生父母,若是隔代房产要求学生父母必须是独生子女且一家三代共同生活。
(三)招生程序
1.制定招生方案,报备后实施。公办幼儿园及已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幼儿园实际,合理制订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包含幼儿园办学基本条件、已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年龄段计划招生数(与现有招生规模相符)、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方法、所需材料、核验时间、地点以及招生咨询电话等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公办幼儿园及已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须将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统计表(附件2)于8月17日前提交学区审查,经学区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县直幼儿园提交托幼办审核备案)。招生计划统计表县直幼儿园交托幼办、其他幼儿园由学区汇总上报。
2.接受报名申请,查验材料。各幼儿园在8月22日开始统一招生、接受报名并及时登记,不得提前录取。集中招生结束后,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可以随时补招。
入园报名时须持以下材料:
(1)城区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交款单据)。
(2)乡镇(街区)本地村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
(3)外来人员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4)本县内到非户籍所在地入园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5)幼儿入园时需提供接种防疫证明及卫生部门(县医院儿保科或县妇幼保健站)提供的健康查体证明。幼儿园应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登记入园。新生入园后,公办幼儿园及已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应在9月底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山东省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各类幼儿园须按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健康档案。
4.整理汇总并上报招生资料。集中招生工作结束后,公办幼儿园及已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应及时整理招生资料,完善学籍平台。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控制班额。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要求,所有幼儿园都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班额。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幼儿园的班额最多上浮不超过5个人。对于大量违规超出规定班额,劝说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2.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教体局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教体局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维护广大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县教体局咨询监督电话:0534-8216915、0534-8216996
夏津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8月12日
夏津县城区幼儿园招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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