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不复杂,梗概是这样的:
李某夫妇早年在2004年购房时,就将房子登记在了不满7周岁的女儿名下。随后房子被李某夫妇用来做自己家族企业的经营场所,还曾被抵押过给银行为家族企业融资借贷。
2014年年初,第三人李某3向李某夫妇的子公司借款5000万元,李某夫妇、集团公司共同为子公司这笔债务承担保证担保。
同年3月,李某夫妇就协议离婚,女儿此时尚不满16周岁。
因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并在债权得到确认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夫妇女儿名下的房屋。
女儿提出执行异议,但最高法支持了李某3强制执行房产的主张。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法院支持执行房子的原因是,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夫妇女儿的名下,但结合案情,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涉案房屋应是李某夫妇的家庭共有财产。
其实不难理解。未成年子女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支出多由父母承担。
除非孩子的财产是通过合法的继承,或者他人的赠予等途径获得的,其他多数财产实际上都来源于父母。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和约定情形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如果不能证明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子的资金来源是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等途径获得,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是家庭共有财产,需要承担家庭债务风险。
李某夫妇起初可能并没有避债的想法,仅仅是想送孩子一份礼物,但结果却事与愿违。
所谓财富管理,就是对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达到财富增值的同时,远离风险的目标。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这对父母明确想为女儿保留房产,他们可以在购房的资金来源上做规划。
譬如,李某夫妇可以委托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女儿购置房产,并由他们声明房子是赠予给孩子的。
此外,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有意识地维护孩子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所以父母还应尽量避免用孩子名下的房产来设定抵押等,不然仍可能将孩子的财产处于风险境地。
除了直接购买房产以外,李某夫妇还可以选择为女儿购买一套金融“房产”。
譬如,在合理的保单架构设计下,为孩子配置一份高现价的保险方案,可以年金险或终身寿险为主险。
若以孩子为被保险人,父亲或母亲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司法实务当中,该保险仍然面临被投保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所以配置此类高现价的保险,要尽可能规避父母直接作为投保人。
(1)假如孩子不满8周岁,投保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年金险和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为孩子,投保人则只能是父亲或母亲,所以该阶段,不建议让孩子作为被保险人,最好由负债概率较低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投保人,以他们或者父母作为被保险人,孩子则作为受益人。
以李某夫妇为例,可以由爷爷为投保人,爷爷或李某夫妇其中一方为被保险人,女儿则为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将来享有保险金的权益。
(2)若孩子已满8周岁,或者即便不满8周岁,但投保的是不含身故责任的年金险,这种情况,都可以直接隔代投保。
不同的是年金险的设计,此时,投保人仍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孩子除了被指定为受益人以外,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上述方案可以有效隔离创业家庭的夫妻共同债务,但让长辈作为投保人,需要重点解决的是保费的来源问题。
本案中,我们建议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1)李某夫妇可将保费单独赠予爷爷,并与之签署赠予协议。赠予协议中明确限制资金用途,即这笔款项只能用来为李某的女儿购买保险,且不得退保,不得保单贷款等。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爷爷擅自退保或保单贷款惹下财产争议,尤其是在爷爷还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
(2)保费建议趸交。赠予的资金毕竟有特殊的使用目的,而长辈年事已高,不适合缴费期限太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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