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间房小产权房能办证吗?法院判了

杨大妈很气愤,明明公公去世后已将家产分清,并留下公证遗嘱,小姑子为何这般理直气壮?

杨大妈的公婆冯老爷子和冯老太太在北京东城区某胡同14号院有房屋九间,产权登记在冯老爷子名下。两人一生只生育两个孩子,分别是杨大妈的丈夫冯大爷,和小姑子冯姑姑。

1991年1月,冯老爷子去世了。

1991年10月,由冯大爷执笔,以冯老爷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和老伴身前只有一儿一女,居住在崇文区某胡同14号,此处全院房屋产权为我个人私有,现因我年事已高,又有重病在身,为料理好后事,特请我妻弟在场做证,待我百年之后,将14号房屋产权安排给我的家属分别继承,今由我儿代笔,立遗嘱如下:一、房契中除东、西共四间房之外的其它部分产权由我妻和儿子继承,我妻百年之后由我儿全部继承。二、房契中东房两间、西房两间由我女儿继承产权。以上遗嘱一式叁份,我和家属签字盖章后生效,特此为凭”。该“遗嘱”的落款处加盖了冯老爷子的印章,冯老太太的签名,也有冯大爷自己的印章,及妻子杨大妈代小姑子的签名。其后,小姑子持该份“遗嘱”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2002年9月,冯大爷和母亲、妹妹三人又持该份“遗嘱”,共同到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主要内容为:查,产权人冯老爷子于1991年1月死亡。生前与配偶在北京市崇文区某胡同14号有房产九间。死者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经其配偶、子女三人确认,为冯老爷子本人所写,其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所盖的印章真实无误,现其继承人同意按遗嘱内容继承。

三人在公证处时,由公证人员对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三人均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在笔录上签字。

2012年2月,冯老太太去世了。2016年10月,冯大爷也去世了。

2016年11月,登记在冯老太太和冯大爷名下的房屋搬迁,杨大妈与拆迁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共计907万余元,杨大妈和女儿、儿子分别购买一套安置房,三套安置房的购房款共计476万余元。

另外,登记在冯姑姑名下的四间房屋也搬迁,冯姑姑与拆迁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取得相应补偿款和安置房。

然而,没过多久,冯姑姑以继承母亲遗产为由,将杨大妈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人共同支付自己货币补偿款226万余元。

冯姑姑称,父亲那份“遗嘱”是哥哥在父亲去世后所写,母亲和自己均不在场,母亲后来签字,也是为了配合自己变更房产登记才签的。母亲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嫂子一家所得拆迁利益均来自母亲和哥哥名下的房产,自己有权利继承母亲那份拆迁利益的一半份额。

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认为,涉案“遗嘱”上虽没有冯姑姑签字,但根据其持“遗嘱”办理产权登记及至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分析,其对“遗嘱”的内容是知悉和同意的。该份“遗嘱”虽系以冯老爷子的名义所立,但在冯老爷子立“遗嘱”时早已去世,故该“遗嘱”的性质应认为系家庭分配冯老爷子名下房产时达成的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在“遗嘱”中“房契中除东、西四间房之外的其他部分产权由我妻和儿子继承,我妻百年之后由我儿全部继承”,应认为冯姑姑的母亲对其去世后其房产份额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冯姑姑和哥哥是知晓并同意的。其后,冯姑姑的母亲对涉诉房产处理未有新的意见,亦未立遗嘱。故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应按照上述协议处理,由其儿子继承。另外,登记在冯姑姑名下的4间房屋亦进行了搬迁,且已获得相应搬迁补偿,现冯姑姑以继承母亲房产份额为依据要求分割相应的搬迁补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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