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特无语!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条例》中让我们误解的几点,看完你便知道到底能不能转了。
1、着力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缺省记载和交叉办证处理。3、绿本强行过户。
第一点:这个也是多数人误解比例多的一个点。历史遗留登记问题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两个概念。历史遗留登记问题用地本身就是合法用地。只是由于历史原因资料不全,而没能登记的合法房产。在此之前,这一类的问题的适用法规是66号文。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说的是没有合法用地的违法建筑,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而没有进行处理的房产而已。这一类房产的适用法规是《两规》和《新三规》。
清楚了这两概念之后,我们再回头看这个《条例》,就会发现根本没有小产权房什么事了,又何来转正一说呢?
目前深圳的小产权房大多数都不符合《两规》或者《新三规》的要求。即使是符合要求,在与村股份公司理清利益关系这个环节上,都很难搞得定,而理清利益关系又是必备的条件。所以哪怕是《两规》《新三规》以执行多年,真正能转正小产权的却少之又少的原因。小产权房的转正80%以上只能依靠城市更新旧改产权交换来转正。
第二点:缺省登记和交叉办证。
什么是缺省呢?
考虑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能无法记载建筑物分摊建筑物面积,重新测绘重新分摊建筑面积,可能会影响已经颁发的不动产证的合法物权。因此,本《条例》规定,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登记簿的非必要事项进行缺省记载;在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不记载分摊建筑面积。
直白的说:合法建筑加建或超建那部分违法建筑不给登记面积,仅在附记上记录。
关于缺省登记,《条例》上就已经说得很清楚的了:考虑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能无法记载建筑物分摊建筑物面积!不知道为还有这么多人误解……
什么是交叉登记?
按照历史规定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已经为部分房屋办理分户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交叉办证),能补办首次登记的,应当办理首次登记;确实无法补办首次登记的,可以突破连续登记原则,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不补办首次登记,继续为同宗地内其他房屋按照原规定继续办理不动产手续,但是新办理的物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物权。
白话点来说就是:每套房子都必须办理房地产登记,最开办的证即为初始登记,有了初始登记之后才可以转手转移登记。现在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办证,但实际上已经交易过多了的房子,实在没有办法追溯办理初始登记的,可以不再初始登记而直接登记当前业主。
第三点是:绿本强制过户。
地权属来源文件或者不动产登记簿中对房地产权利进行限制的不动产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转移后不改变其原有权利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倒是和小产权有点关系了,在以前绿本《房地产证》因为是非市场商品房,不能交易,不能过户。所以无论是买卖或者是被司法拍卖,都不可以过户,只能仲裁。
按照新《条例》这个限制将不会有,只要凭法院或仲裁生效的法律文件,就可以直接强制过户了。私下买卖的话还一样是不可以过户的。
以上是坊传小产权房可以转正,的几个被误会得最多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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